学业考核管理办法(2018级适用)

发布者:唐晶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2549

南京审计大学经济与金融研究院

经济与金融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2018级适用)

为强化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学风建设,培养满足更高要求的国际化创新人才,根据《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学业审核制度》,结合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在学校相关制度的指导下,结合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培养更高层次的国际化创新人才的要求,对经济与金融院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包括教学纪律、课程考核、退出机制、毕业机制、评优机制等。

第二条 严格课堂出勤管理。对同一门课程无故旷课达3次及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0分。除病假外,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如因病确需请假的,应至少提前1天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不允许事后补请假(突发疾病,事后补充医院证明,经任课老师判定真实后,做病假处理)。对迟到、早退情节严重的,任课教师可按照旷课处理。

第三条 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研究院在每学期初,上一学期考试成绩公布后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对一学期有2门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低于70分的学生给予学业提醒,对上一学期有1门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0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条 大学第一学年内累计2门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不计算补考成绩)的学生,劝回至原专业班级继续学习。

第五条 对于毕业论文不合格者不予以毕业,直至其毕业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后,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对于学分绩点低于3.0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国际化创新人才班特别奖学金以及经济与金融研究院所属的任何“2+2”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的经济与金融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学生。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经济与金融研究院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大学经济与金融研究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