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 (2017年修订)

发布者:唐晶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1597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奖励用于奖励本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公益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班级。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

1.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

2.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3.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4.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3次以上者,以及所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达标寝室标准者。

5.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杂费者。

第六条  主要奖励种类:

1.奖学金评比项目

1)省级以上奖学金项目: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专业学习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3)书院自设单项奖。

2.助学金评比项目

1)省级以上助学金项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专项助(奖)学金。

3.先进个人评比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百优班长和宿舍长等。

4.先进集体评比项目

1)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

2)文明达标寝室、文明寝室和十佳百优文明寝室;

第七条  各类奖励的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集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未提出申请的个人或者集体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2.在个人或集体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选、辅导员审核通过后,由班长和辅导员审核。

3.各书院召开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会议,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4.学务委员会根据书院的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后(至少3个工作日),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表彰奖励

1.学校每年10月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放入学生档案。

2.财务部将奖学金划至获奖学生的储蓄卡上。

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九条学校由学务委员会统筹负责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

第十条  各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书院党政领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素质拓展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生效。